2007年10月1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有力。
迟到早退罚多少 老板职工商量定
王庆廷

  试用期并非白干期
  单独试用不能成立

  案例:小王应聘到某酒楼当服务员,酒楼跟他签了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包吃包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合同,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可第一个月过后,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要求再试用一个月。不料第二个月过后,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曾经打碎过一只杯子违反了酒楼规定为由将他辞退。其实小王在打碎杯子后就已以杯子市价的两倍作了赔偿。小王在以辛苦的劳动换来吃住两个月的待遇后被迫又一次进入了人才市场求职。

  解析:由于就业市场的压力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会预先拟定一些试用期的霸王条款,比如随意延长试用期、零工资试用期,扣押证件,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详尽的规定,第19条细化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0条又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有小王类似遭遇的打工者就有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更有力武器。

  派遣服务意外受伤
  两家单位连带担责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前些日子受公司指派来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没想到在擦窗户玻璃时,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到了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遂去找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我们当初签订的工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不过由于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老板索赔。”而那家企业老板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已经尽了义务。两者对于医疗费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而劳动合同法第92条对此有了新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从明年开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
  劳资双方共同参与

  案例:小徐毕业后进了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由于这家公司是一个外国人独资开办的,老板行事方式比较专制,经常独自拍板出台一些不合理不人性的规定,如“迟到一次罚五百”、“工作期间聊天扣一百”、“上厕所不能超过五分钟”、“如果结婚就辞退”,等等。小徐不经意间违反了几次公司的规章制度,结果第一个月下来,发现工资竟被扣了一千多元。他去找老板理论,结果老板说:“公司是我的,我有权这样做,你可以走人。”

  解析: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已实施的劳动法将其视为用人单位自己的事情,而劳动合同法则将其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老板这种独断专行的做法将可被认定为违法,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